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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护人监护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此次修订案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在强化法律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亮点颇多。 南教君带您关注了解这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让我们一起走进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姚建龙的权威解读。
改革开放40年来,很少会有一部法律的修订,会像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受到如此热烈的关注。也很少有一部法律的修订,尚在过程之中就受到高度评价,刚一公布便赞美之声鹊起。
我不吝啬用最华丽的语言赞誉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包括那些理性而敬业的立法官员以及参与关注者们。因为仅仅是以下5点重大进步,就足以让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载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发展的史册。
新未保法在总则章中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基本权利的首要责任主体是“国家”(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第七条第二款)——确立了国家亲权高于父母亲权的国家亲权理念,政府保护终于从社会保护中分离出来并独立成章(第六章)。新未保法在民法典原则确立国家监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公职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承担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法定职责,系统规定了包括监护监督、监护支持、监护干预、监护转移、监护替代等在内的国家监护完整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现了“福利法”的基本转向,解决了未保法的基本定位这一重大理论问题。新未保法分离出隐藏于社会保护之中的政府职责增加政府保护专章,同时适应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成长新空间的社会发展实际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由此形成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新体系。此次修订采取“保护主体为主,成长空间为辅”的新思路谋篇布局,在优化法典基本结构的同时,也进一步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网。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五章主要采取的是明确相关主体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修法思路,强化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及幼儿园、社会相关组织、政府及相关部门、公检法司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网络保护章则主要采取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网络空间的修法思路,综合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职责。这样的修法思路没有受限于法典篇章的机械逻辑,而是服务于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需要,务实、灵活而又未脱离基本法理。新未保法来之不易的重大突破是:建立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赋权协助单位,畅通专门力量,确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体制。曾经困扰性的未保法缺乏执法责任主体,未成年人保护共同责任原则造成责任稀释困境等问题,有望得到针对性解决。新未保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时明确“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第九条),终于实现了自1980年我国第一次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座谈会以来就希望能立法但却长期未能入法的心愿。新未保法明确“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十条),为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共青团组织协助政府、司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新未保法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门力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八十一条)。同时,对于公检法司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提出了“未留余地”的严格要求。近些年来,南京饿死女童案、毕节垃圾桶闷死留守儿童案等触犯人伦底线的涉未成年人恶性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只有建立包括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转介、帮扶干预、督查追责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机制,才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是初步的,但新未保法仍在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反应机制的建设上取得了以下重大进步:一是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第九十七条)。二是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在招聘时及入职后定期查询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相应从业禁止制度。(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等)三是建立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强制报告制度。(第十一条等)四是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走失未成年人安全警报系统。(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五是预留检察机关对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责任部门的监督空间。新未保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该条一个“等”字,含义深远。未成年人保护关系千家万户,本次修法拓展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包括未成年人意见。仅修订草案一审稿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就收到4.9万条修改意见,其中近半数由未成年人提出。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这些意见均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近些年来舆论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问题,几乎都得到了新未保法的积极回应。例如学生欺凌、性侵、儿童色情、网络沉迷、课业负担、儿童安全座椅、高空坠落、意外溺水、未成年人门票减免、儿童友好卫生设施等等,新未保法都增设或者完善了相关条款。可谓“人民有所呼,修法有所应”,是一次人民立法的生动实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期待2021年6月1日儿童节的到来,因为新修订的未保法将在那一天正式实施——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新时代。来源:团中央权益部 编辑:YQ | 审核:HYX | 审定:T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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