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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凶手李某勇,杀人前、杀人后,均扬言不死不休,对这样毫无悔意的故意杀人犯,判决其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量刑畸轻”,近日,四川南充,检察机关对一起故意杀人(未遂)案抗诉成功。 ——案情简要回顾2019年10月,31岁的四川康定人李某勇,与四川南充人小许恋爱同居。2020年12月,因感情不睦、性格不和,小许坚决提出了分手。 李某勇多次挽留未果以后,就产生了自己得不到就要亲手毁掉的念头,并给父亲写好了诀别信,扬言要与许某某同归于尽。 2020年12月22日,李某勇入住小许住所附近的天胜酒店,开始上网搜索杀人的方法、购买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胶带等。 2020年12月24日中午,在楼道蹲守的李某勇,终于看到小许和她的母亲开门出来了。看到李某勇拿着刀冲上来,小许吓得赶紧往楼上跑。 李某勇冲上去抓住逃命的小许,一边将小许往墙上撞,一边拿刀朝小许的头部、颈部、嘴巴、腹部等位置胡乱捅刺。 小许的母亲看见李某勇行凶,一边喊女儿快跑,一边试图用手拉住李某勇。但李某勇力气太大,小许的母亲根本拉不住,此时小许也已被捅伤在地无法逃跑。 于是小许的母亲就用自己的身体,挡在被捅倒地的小许上面,李某勇见状,又用刀对小许母亲的头部、颈部等部位胡乱捅刺,三人扭打在一起。 因为时值中午,物业保安和邻居很快闻讯赶来,赶来的6个人将李某勇凶器夺下,围堵在楼道中间,直到110和120赶到。 ——案件审理经过李某勇到案后,供述了自己拿刀乱捅小许母女的事实,但反复强调,是小许辜负了自己的感情,自己只是想要故意伤害,没有杀人的意图。 南充高坪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某勇有自首情节,又是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加上故意杀人(未遂),只造成了小许轻伤,小许的母亲轻微伤,判处李某勇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南充高坪区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认定的自首情节与客观事实不符,加之李某勇主观恶性极深,且毫无悔意,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刘律师漫谈01 关于故意杀人罪 生命权是一个人最重要的权利,必须予以最严格的优先保护。故意杀人,就是以非法的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是属于必须严惩的犯罪。 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简单地说,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是第一选项,这既是“以命偿命”的朴素正义,也是对生命权的最高保护。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司法实务中,哪些情节一般会认为是属于情节较轻呢? 比如义愤杀人,即被杀的人恶贯满盈,罪该万死,犯罪嫌疑人出于正义,私自将其处死。 比如激情杀人,即杀人者本来没有任何杀人的故意,因为被害人的严重刺激、挑逗而失去理智,一时失控将他人杀死。 还有根据他人的请求帮助他人自杀、防卫过当等。至于自首、未遂等,都属于量刑情节。 02 本案是否有自首等从轻情节 本案之中,物业保安和邻居赶来以后,六个成年人将李某勇团团围在楼道中间,在被围住的过程中,李某勇还在叫喊“不死不休”。 李某勇没有逃跑,是在当时的条件下,他根本没有可能逃跑,只能被动地等待警方的到来,显然不构成自首。 李某勇到案后,虽然供述了自己捅刺他人的事实,但否认自己有杀人的故意。根据警方的后续调查,李某勇上网搜索学习如何杀人、购买水果刀等作案工具,李某勇捅刺小许及母亲的行为,全是针对致命的要害部位进行。 综合整个情节,李某勇处心积虑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深重,手段凶残,情节恶劣。其到案以后,更反复强调是小许辜负了自己,恨意未消,也没有对被害人道歉,也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虽然李某勇最后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杀人未遂,但其毫无悔意,更扬言“不死不休”,如果予以轻判,其得到应有的惩罚和震慑,完全有可能在出狱后继续实施报复杀人。 经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改判李某勇有期徒刑六年。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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