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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向某、周某、杨某泉等18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最高刑期9年。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认为
该犯罪集团组织特征明显、行为特征显著,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营秩序和生活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该组织实施的恶势力惯常犯罪达到了三人三次的犯罪集团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上述各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向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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