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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告人张某乙系夫妻关系。从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QQ等网络聊天软件介绍失足妇女在深圳市宝安区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在网上与“聊客”(专门与嫖客聊天的人)联系,先由“聊客”向张某甲提供嫖客信息,随后张某甲通过微信派单给失足妇女,由失足妇女上门提供卖淫服务,其通过微信收取失足妇女每次卖淫收取嫖资金额的60%作为提成,后张某甲再将其介绍卖淫获利金额的50%转给聊客作为其介绍嫖客的报酬。张某甲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介绍失足妇女罗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商务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于2020年3月21日介绍失足妇女黄某某君在深圳市宝安区**酒店从事卖淫活动;于2020年3月25日介绍失足妇女郭某某枚在深圳市宝安区翻身路**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张某乙在明知其丈夫张某甲实施介绍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张某甲提供其实名注册的微信供张某甲作案使用,并提供其实名的银行卡绑定微信用于接收介绍卖淫所获得的赃款。2020年5月19日,张某甲、张某乙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路****栋**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转自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