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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张某以对其公司影响不好为由,故意撕毁仪陇县人民法院张贴的查封裁定文书。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5月9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罚款1万元,并现场批评教育。
案情经过
吴某某与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约定按期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正在生产经营的厂房,执行法官对该厂房张贴了查封裁定书。
该厂房的管理人张某作为案外人,认为法院张贴的文书对公司影响不好,擅自将法院文书撕毁,法院决定对张某采取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措施,并现场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履行了罚款,并保证不会再犯。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仪陇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法院的传票、公告、封条等法律文书具有公示和限制作用,任何人不能撕毁,擅自撕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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