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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 南充环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689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1年第46号令)等政策要求,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我委按法定程序在开展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和召开部门座谈会、价格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调整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水类别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将我市市辖三区(城区)现行的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商业用水和特殊行业四类用水合并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国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调整销售价格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准价格按2.24元/立方米执行,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分为三级,比价关系为1:1.5:3。
第一阶梯水价由1.87元/立方米调整为2.24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由2.81元/立方米调整为3.3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由5.61元/立方米调整为6.72元/立方米。
“户”的认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按户确认其阶梯水量。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比价关系1:1.15),水价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58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生产用水价格2.08元/立方米、商业用水价格2.79元/立方米合并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其用水价格调整为2.68元/立方米。 3.特种用水价格。由5.90元/立方米调整为9.50元/立方米。
三、对低保户、多人口家庭实行优惠
1.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的居民生活用水按1.87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2.对家庭人口超过3人(不含3人)的居民用户,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照每增加一人各阶梯月用水量依次递增5立方米。
四、执行时间
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强化价格监管
1.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要深挖节能降耗,切实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降低运营成本,减少水资源浪费,提高经营效益。落实好对低保户、多人口家庭的水价优惠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发改委备案。科学制定简易便民的用水申报办法。及时对旧表、坏表进行更新,规范抄表行为。加强水质检测投入力度,不断提高水质检测能力和水平,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加强水价和水费收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定期报送供水成本,每年4月15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企业基本情况、供水价格执行情况、供水业务成本和收入情况等资料。对调整后的供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在各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3.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南充特殊情况要做好水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让群众充分了解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让群众充分了解水价调整对南充市市辖三区(城区)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关注由涨价引发的各类舆情,妥善应对化解风险,确保舆情平稳可控。
来源南充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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