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不能乘坐飞机?我悄悄找黄牛买机票不就行了,法院又查不到。”如果你也有这种想法,那就大错特错了!
近日
顺庆法院集中开展
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
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018年,家住南充的苏某因拖欠陈某150万元借款未还被诉至法院,一同被诉的还有债务担保人李某。法院审理判令苏某在限期内偿还债务,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苏某、李某未履行债务,法院对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今年5月,案件承办人经调阅相关数据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有乘机记录。6月7日,执行法官将李某传唤至法院。经调查,李某被限制高消费后仍报有侥幸心理,通过在越南的朋友,以境外代理公司的方式帮其购买了机票。
与李某一同因违反限高令乘机被传唤调查的还有其余19名被执行人。各被执行人对违反限高令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行为均供认不讳,执行法官对各被执行人一一进行了训诫和批评教育。各被执行人均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违反限高令行为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下一步,顺庆法院将持续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根据调查结果和案件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违法行为采取约谈、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其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行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进行票务代理等中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沟通,依法妥善处理,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执行威慑力和司法公信力。
限制消费是指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作为,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作为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被“限制消费”的人违反限制内容进行消费,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