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摄影店铺被立案调查
2022年9月17日,消费者张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于2022年1月在某摄影店缴纳了100元定金订购599元的拍摄套餐,2022年9月17日前往该店铺拍摄时,工作人员要求自己先支付499元尾款,付款后却发现店内没有自己想要拍摄的服装,当即便向工作人员提出退款,对方却表示只能延期拍摄,自己对此有异议,认为商家存在强制消费的情况,希望相关部门介入核实处理此事。
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新建分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针对此纠纷,摄影店负责人表示摄影订单生效后,需支出相应订单的员工提成及员工工资,故要扣除拍摄服务费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后,方可退还剩余金额。张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己在缴纳定金时,明确表示套餐内要包含哈尼族服装,摄影店也予以确认。拍摄当日,张女士发现现场没有指定的服装,便立即要求退款,商家表示只能延期拍摄,但拒绝退款。2022年9月25日,消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商家原因造成双方实际未履行拍摄约定,消委工作人员责令商家退还消费者所缴纳费用。
2022年11月21日,张女士再次向新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求助,称商家未履行退款义务。经查,商家既未提供拍摄服务,也未进行退款。因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之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