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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给36岁前女友转账25万,女方称补偿赠予,拒绝返还,法院判借款。 这个案子对判决男女之间转账是借还是赠,提供了依据。
谭某今年66岁,四川南充人,2019年2月2日晚,前女友罗某打电话,称借了别人的钱没还,导致奔驰车被扣,眼看就要过年了,车子拿不回来不好跟父母交代。谭某给罗某转账3万元。
后来,罗某又称贷款没钱还,谭某又找一位认识的老板借钱给罗某。一个多月时间里,谭某曾多次转账给罗某,前后总计25万元。
谭某10月回南充后联系罗某打借条签字,但对方称2020年春节支付利息时再补签借条,之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谭某将其起诉到法院。
罗某辩称自己和谭某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谭某转给自己的钱,系谭某在她重新装修美容院及开业时自愿资助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对于谭某给罗某的最后一笔2万元转账,罗某提供证据证明当天美容院开业,法院认为谭某当天向其转款赠送贺礼符合朋友间人际交往的惯例,最终认定该2万元系谭向罗赠送的贺礼。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偿还谭某23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双方均不服上诉。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罗某应当对其与谭某存在恋爱关系提供基础性证据,谭某二审庭审中陈述其与罗某于2007年存在恋爱关系,但仅在一起不到半个月就分手了,罗某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二人在2019年重新建立了恋爱关系且谭某向其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故罗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从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来看,赠与法律关系属于无偿赠与财产,一般发生在具有特定亲密关系或捐助关系中,并非普遍发生在多数人的交往之中。谭某从2019年2月3日起到2019年3月20日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密集性向罗某转款,与一般恋爱关系中常见的赠与不同。 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谭某于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20日向罗某转款23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对于2019年3月21日转款的2万元,罗某提供证据证明当天美容院开业,谭某向其转款赠送贺礼符合朋友间人际交往的惯例,故一审认定该2万元系谭某向罗某赠送的贺礼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6月26日从红星新闻的新闻了解到,二审判决之后,罗某并未一次性还清借款,而是每月分期偿还,目前还了包括利息在内共5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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