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南充高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现就南充高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南充市高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直线距离各15公里,跑道端外直线距离各20公里以内的区域。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全市军民航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三)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孔明灯,升飞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四)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二、违反本公告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军民航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重大活动期间的净空区域管控措施以南充市人民政府的通告为准。
五、举报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机关将按规定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电话:0817-5293539
南充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