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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对父子夜晚干这事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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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14:4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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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捕捞
近日,蓬安县公安局兴旺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俊、张*洪。两名犯罪嫌疑人系父子关系,蓬安县兴旺镇人。


经警方核实,2022年3月13日晚,张*俊、张*洪二人采用自制组装的电鱼设备在蓬安县兴旺镇“红星堰”河段附近电鱼,随后被民警查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俊、张*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嘉陵江流域十年禁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的重点水域将分类分阶段实行渔业禁捕。2020年起,长江流域332个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最迟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禁渔范围将扩大至所有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天然水域。

关于嘉陵江流域实施禁捕的有关政策宣传
(向上滑动阅览)

1
长江(嘉陵江)流域实施禁捕的政策规定

长江是中华文明的母亲河,在漫长的历史中孕育了一代又一代中华儿 女,嘉陵江是省内长江五大主要支流之一,归属长江流域。但随着渔业技术的进步和酷渔滥捕等人类活动的影响,长江(嘉陵江)的生态系统受到了极大的破坏,400多种长江独有物种已经消失,水生生物大量减少,保护长江(嘉陵江)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服务长江保护战略,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和推进长江经济带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长江流域10年禁捕,禁止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
嘉陵江流域禁捕的范围

嘉陵江禁捕范围主要包括:嘉陵江干流和6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仪陇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南部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构溪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李家河鲫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肖水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嘉陵江南充段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与嘉陵江干流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体或直接连通的嘉陵江流域其他水域。 


3
嘉陵江流域禁捕的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全面禁捕。2021年1月1日起,全市嘉陵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实行10年禁捕。


4
禁捕渔具指的是那些?禁捕方法指的是什么?

禁用工具包括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网、花篮、鱼桩、豪网、 铺盖网、地笼网,带可视功能的瞄鱼器、单线多钩类瞄鱼竿等滚钩类禁用 渔具,内网网目小于 6 厘米的刺网、网目小于 4 厘米的单层网。禁用方法是指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5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制造、销售禁捕渔具的将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
违反禁捕相关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罚

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将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违法当事人自觉对渔业资源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作出损害赔偿。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340条之规定立案查办。 


7
那些行为可认定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嘉陵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0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1、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 5000 元以上的。


3、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鱼 苗、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 5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


4、两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采用“电毒炸”的危险方法捕捞,按《刑法》第114 条、115条第一款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9
关于市民休闲垂钓管理规定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长渔发〔2020〕1 号)文件,市民可在市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按一人最多仅允许使用1 杆、一钩进行休闲性垂钓, 禁止生产性、破坏性、营利性垂钓,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应自觉反对、抵制非法捕鱼、钓鱼行为,做遵纪守法的典范。


10
革除滥食野生鱼类陋习

提倡市民养成文明食用鱼类产品习惯,坚决摒弃和抵制以食用野生鱼 类为荣的陋习。禁止餐饮店(企业)门牌标注“河鲜”、“野生鱼”等招 揽生意,坚决查处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为子孙、为社会长远谋福利。 


监督举报电话:0817-2666171、0817-2220855,QQ:337851478。 

 

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



此外

还有这些你需要了解!


“禁渔区、禁渔期”的认定


嘉陵江流域的“禁渔区、禁渔期”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禁渔时间和禁渔范围为准。对嘉陵江流域“天然水域”、“其 他水域”认定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禁渔区、禁渔期”应向社会公示。 



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相关犯罪的认定


“禁用方法”包括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 的方法进行捕捞。


在嘉陵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方法捕捞,无论是否捕得渔获物,均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嘉陵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捕有渔 获物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没有捕得渔获物的,如证实使用的捕鱼工具属能够捕获渔获物的禁用工具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相关犯罪的认定


 “禁用工具”包括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网、花 蓝、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可视功能的锚鱼器设备、 单线多钩类锚鱼竿属于滚钩类禁用渔具。


“内网网目小于 6 厘米的刺网、网目小于 4 厘米的单层网” 属于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对渔具的认定存在争议的,可由公安机关委托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在嘉陵江流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未实际捕获渔获物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重点保护水生野生生物”的认定


“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南充市暂无)、“水产种质资源保 护区”(附录 1)、“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川水〔2002〕 103 号)、“重点保护水生野生生物”(川农函〔2020〕181 号文 件)的认定以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范围为准。 


“水产品价值”的认定


“水产品价值”由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司法 鉴定机构鉴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 


注意!

有以下行为从重处罚!


在嘉陵江流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1)使用“毒、炸”和大型电鱼设备等禁用方法非法捕捞 的;


(2)使用绝户网(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非法捕捞且 捕有渔获物的;


(3)多人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捕捞的;


(4)曾因 非法捕捞受过刑事追究或在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5)对水产资源负有保护、监管职责或者从事水产资源研究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实施非法捕捞的;


(6)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的;


(7) 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或生态修复责任的;


(8)具有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年禁渔”

只为“年年有鱼”

愿咱们的母亲河嘉陵江越来越美!


来源:蓬安公安、南充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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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19:23: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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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9 21:57: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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