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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高扬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有案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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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09:3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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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南充市嘉陵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高扬充当犯罪分子的                        保护伞有案不立导致数千万资        产流失的举报书
尊敬的相关部门各级领导:
举报人:李新民,男,身份证号:512921196501145516,汉族,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手机号:13662079588,住南充市嘉陵区七宝寺镇百富井村三组。
举报人:李祥,男身份证号:511304198911016011,现公司股东住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3051192号。(以上:李新民系我父亲作为我的全权代理人)
理由:举报人几年来、多次向嘉陵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该支队由高扬经手办理,在办案过程中高扬和罗西春之间存在特殊的利益输送,为其充当保护伞,导致罗西春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占“公司”财产。罔顾事实依据认同:(1)罗西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未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出售公司财产,可以将公司政府补贴款2265924元资金全部转入罗西春及其配偶杨晓蓉和城南公司无关联的个人账户上是合法行为。
(2)高扬公然对抗法院判决。认同法院虽然把城南公司土地判决给了罗西春及其合伙人王钞余但土地还在城南公司名下,所以罗西春及其配偶杨晓蓉转走了3407000元是合法行为。
(3)高扬认同:在股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将城南公司1700多平的房产进行瓜分并收取200多万的卖房款也是合法行为。
(4)还有很多问题既不查不问,仅凭当事人罗西春提供的虚假债务便不了了之。
事实是我们请求查明的以下内容至今为止都没有作出任何查找结果,便认为没有犯罪行为。
第一部分  关于李祥报案情况
一、关于李祥向嘉陵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的情况
李祥分别于2018年、2019年、2021年三次向嘉陵区公安分局递交报案材料(原报案材料及其相关证据后附),材料中包括罗西春及其配偶杨晓蓉自城南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通过转账支取至个人账户的方式侵占公司现金10249674元、转入他人账户340万元(实际罗西春为此款受益人)。期间更多次向嘉陵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反映、询问刑事报案立案情况,但嘉陵区公安分局久拖至2021年才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
二、由于嘉陵区公安分局未及时受理案件,罗西春实施了多起侵占、转移城南公司财产事件,导致相应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1、2020年6月起罗西春将城南公司所有的“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摊位全部对外出租,所收取的租金在以城南公司名义收取后,均由罗西春个人占有。
2、2019年起,罗西春陆续将城南公司所有的位于维康路商铺对外出售,将对外出售后的售房款据为己有。
3、2020年10月,罗西春进一步将“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整体对外出售,出售款亦由罗西春个人据为己有。
第二部分 关于案涉基础情况
    2007年9月6日,李新民与何聪、王正胜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三人共同出资以李新民名义购买城南公司100%股权份额,出让人为何明安、张军。而后王正胜、何聪退出收购城南公司。2001年10月18日,城南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李新民为城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100%。此期间,何聪引荐罗西春给李新民认识,双方初始交易内容为,罗西春出资购买城南公司所有的位于维康路土地一处。而后又经协商,罗西春不再购买土地,将支付给李新民的2878083元转而变成了受让城南公司50%股权,双方转变为股权转让关系。
2011年3月15日,李新民与罗西春、李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罗西春、李祥以各自一半的比例受让李新民100%城南公司股份,同时在协议书中明确了罗西春受让城南公司股权时,城南公司当时的资产、债务情况,详情如下:
城南公司资产表
序号
资产类项
资产详情
1
农贸市场经营权
嘉陵区维康路城南综合市场经营权、所有权以及市场内的固定资产,包括已修建的摊位、大棚等。
2
商铺所有权
嘉陵区维康路五段城南综合市场1、2、3幢2层全部商铺
3
土地使用权
嘉陵区嘉南路75号出让商住土地,宗地号IV\9\58-1,面积3218.56平方米
城南公司负债表
序号
负债类项
负债详情
1
银行贷款
嘉陵区农村信用联社贷款111万元
2
何聪欠款
欠付何聪80万元(注:此款已由李新民后续通过嘉陵区人民法院支付)
同时《协议书》载明鉴于罗西春在之前已投入城南公司的2878083元,故此本次股权转让不再支付对价,此部分款项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支付时间
金额
款项用途
1
2009.10.28
20000
支付于何聪
2
2009.12.9
1144000
缴纳城南市场土地出让金
3
2009.12.10
20000
支付于何聪
4
2010.2.15
300000
支付于何聪
5
2010.3.16
20000
支付李智鹏律师案件代理费
6
2010.4.27
650000
支付税务保证金
7
2010.6.7
327747
支付城南公司前任法人张军欠付的农业银行贷款
8
2010.6.8
46336
支付税款
9
2011.3
350000
支付于何聪
合计
2878083
自此罗西春、李祥成为城南公司股东,罗西春为法定代表人,公司银行账户收支、公章、财产均由罗西春实际控制。罗西春当任了法定代表人后,罗西春又将李新民给他出具的8张收条交给他的合伙人王钞余声称此款是王钞余购买土地的款项,又将《土地转让协议》的复印件签字再盖上公司印章起诉到法院,法院将公司土地判给了王钞余。这就是明显的诈骗行为。
    第三部分 关于罗西春及其配偶杨晓蓉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情况
一、关于罗西春出让城南公司土地使用权,并侵占土地出让款。
罗西春将前述2878083投资款谎称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并利用其持有的城南公司公章制作了城南公司为出让方,罗西春、王钞余、张睿为受让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并以城南公司名义收取了王钞余、张睿数百万元转让款,并全部据为己有。
以上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6)川1304民初699号,认定城南公司所有的维康路土地归王钞余、罗西春所有。且查明,城南公司共计收到土地转让款4798083元。其中3407000元,罗西春擅自据为己有,通过转移至张勇(此人与城南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银行账户,非法占有了的该笔财产。
而在嘉陵区公安分局调查本案时,罗西春与其配偶杨晓蓉为逃避法律责任,又虚构城南公司与杨晓蓉债务关系,以杨晓蓉出具的《收条》,向嘉陵公安分局陈述以上转入张勇账户的3407000元时归还杨晓蓉借款。
在该案中,前述罗西春转入城南公司的投资款也被罗西春谎称为是支付土地转让金性质,也一并认定为土地转让款。罗西春通过这样“同一笔款项,两笔不同性质”的非法手段,不仅获取了城南公司土地,还取得了城南公司50%股权份额。
以上情况有(2016)川130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二、关于罗西春出售城南公司商铺,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
1、罗西春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便擅自将城南公司所有的商铺对外出售,后期经报案人了解,实际以上房屋买卖中有部分房屋并未实际销售,而是罗西春以其亲属名义和城南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此部分房屋在罗西春与其配偶杨晓蓉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记录为归杨晓蓉所有,直接证实罗西春通过虚构房屋买卖转移城南公司资产的事实。
2、另外出售给袁建清等人的房屋,在购房人将购房款转入城南公司账户后,罗西春随即便将全部款项转入了其个人账户(详见后附天府银行账户明细)。此部分金额亦高达百万元,以下为罗西春擅自出售的房屋明细:
序号
购房人
售房价
房屋坐落
1
袁建清
626934
维康路76号城南综合市场1幢2楼2-8、2-9、2-10、2-11、2-12、2-13、2-14
2
王正开
1284025
维康路76号城南综合市场1幢2楼2-1、2-2、2-3、2-4、2-5、2-6、2-7,以及3幢2楼2-6、2-7、2-8、2-9、2-10
3
熊静(罗西春亲属)
1231750
维康路五段76号2幢2楼2-4、2-5、2-6、2-7、2-8、2-9,以及3幢2楼2-1、2-2、2-3、2-4、2-5
4
杜琴
696725
维康路五段76号3幢2楼2-11、2-12、2-13、2-14、2-15、2-16
5
陈际
108450
维康路五段76号2幢2楼2-2
6
曾宇
108450
维康路五段76号2幢2楼2-3
以上情况有《房屋买卖协议》、嘉陵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城南公司天府银行账号明细为证。
三、关于罗西春自城南公司账户中擅自支取2205924元
根据城南公司于天府银行开设的尾号2316号账户明细显示,2012年至2016年期间,罗西春自该账户中合计转出2205924元,收款账户均为罗西春或其配偶杨晓蓉私人银行账户。此部分款项来源由嘉陵区财政局向城南公司支付的“农贸市场补贴款”等组成。
银行交易账单显示,以上220万元均转入罗西春以及其配偶杨晓蓉名下银行账户中。
以上情况,有城南公司天府银行、农村信用社账户明细为证。
四、关于《2011-2012年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费用明细账》载明的罗西春侵占770万元。
该明细账系在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中,经法院要求罗西春向法院提供,该账目由公司时任出纳张睿制作,且有罗西春、王钞余、张睿三人签字确认。根据支出内容显示,罗西春自城南公司支取现金770万元。该款项在罗西春取现后,未用于任何城南公司经营相关事项,由罗西春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以上情况,有《2011-2012年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费用明细账》为证。
综上所述,由于城南公司无实体经营业务,故此无任何经营成本支出,公司债务仅有银行贷款一笔,且后续也已全额归还。在罗西春成为城南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后,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出售土地、房屋将城南公司财产变现据为己有,又将城南公司现金资产肆意转入私人账户,以上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嘉陵区公安分局依然包庇犯罪行为,至今未予立案。
                  举报人:李祥  李新民
                                  20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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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14:48: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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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 22:22: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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