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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赠与协议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而其他类型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本案中,法院认为蒲某与唐某签订的赠与合同,不属于经过公证或者具有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唐某在没有完成赠与财产交接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故法院判决驳回了蒲某的诉请。
来源 | 南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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