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文法官,要不是你的公正调解,我不仅房子莫得了,钱也要不回来了。”2月10日,南部法院行政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返还21万元购房款。
石某某因抵债享有涉案房屋,在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前提下,以原产权人的名义于2016年4月16日,与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书》。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石某某支付房款20万元,石某某向王某交付了钥匙,王某遂对案涉房屋进行简单维缮入住至今。另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石某某与原房屋产权人办理了委托出售公证。后石某某与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时,发现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解决未果,王某将石某某、原产权人(合同中的产权出售方之一已去世)及其子女一并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文涵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以抽丝剥茧的耐心将案涉的法律事实讲给双方当事人,厘清法律责任主体。
但因双方的矛盾较为尖锐,且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已去世,其合法继承人联系不上,购房人王某及年迈父母情绪激动,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致导当事人诉累,为此承办法官秉承调判理念,运用判后释疑的前置方式,最终以金石可镂的精神,促成双方当事人坐在一起,心平气和地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即石某某自愿返还王某20万元购房款、1万元补偿款,共计21万元,当庭一次性支付,并让王某在案涉房屋居住至2024年2月10日搬离,王某在收到21万元款项后,当庭将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件原件退还给石某某,并放弃其他诉讼权利。至此,双方的纠纷圆满解决。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也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成功做到了案结事了,是南部法院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宗旨的一道缩影,进一步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来源南部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