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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顺庆法院于近期积极开展了化解欠薪案件“执行难”专项行动和根治欠薪冬季司法专项行动。
近日,顺庆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一名欠薪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2020年3月,家住四川蓬安县的邱某承包了某建筑工程项目的劳务工程,其后却拖欠164名农民工的工资154万余元,并以关闭手机、换手机卡、异地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2021年2月,顺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邱某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邱某仍不支付,其后由工程项目方出资垫付了工人的工资。人社局认为邱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检察机关诉至法院。
顺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自开展化解欠薪案件“执行难”专项行动和根治欠薪冬季司法专项行动以来,顺庆法院积极行动,执行涉农民工案件210件,执行到位金额1017万元,先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2件,已经判处刑罚1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拖欠劳动报酬一般情况属于民事纠纷,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恶意欠薪,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属于刑事犯罪。
来源:顺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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