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龙(化名),男,26岁,汉族,专科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1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1年11月5日继续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日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陈小龙在百度贴吧“应急吧”看到一篇内容为“福建龙岩,两到三天,工资4,000,自带工、农两张银行卡”的帖子后,便与对方联系是否能挣钱,在得到对方肯定的答复后,陈小龙按照对方的要求在蓬安县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20年10月12日,陈小龙来到福建省龙岩市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以4,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卖给了之前在贴吧上联系的人。
后陈小龙出售的上述两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支付结算,经在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比对,陈小龙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收到雷某被诈骗款16,956元、张某被诈骗款46,500元、徐某被诈骗款20,000元、王某被诈骗款20,000元、王某被诈骗款13,700元、黄某被诈骗款600元、潘某被诈骗款33,480元,共151,236元。陈小龙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收到徐某被诈骗款67,500元、俞某被诈骗款54,972元、张某被诈骗款49,100元、李某被诈骗款5,000元、黄某被诈骗款27,500元、雷某被诈骗款11,000元、贾某被诈骗款9,000元、徐某被诈骗款45,000元、彭某被诈骗款38,500元、吴某被诈骗款2,200元、潘某被诈骗款7,499元,共317,271元。陈小龙的两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多地公安机关多次查询、支付、冻结。
另认定,陈小龙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10日退赃4,000元。
陈小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成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陈小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小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二、陈小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已向蓬安县公安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