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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境外赌博平台“洗钱”1.2亿元 ,9名犯罪分子在南充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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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09:0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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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案金额1.2亿元的“两卡”活动犯罪,王甲(文中人名均系化名)等9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拘役,并处罚金不等刑罚。









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甲通过一博彩QQ群与“拉登”、“小小三”等人取得联系,约定为赌博平台走账,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境外赌博平台结算资金,按照转账流水总额的千分之四获得提成。随后王甲联系被告人王乙等人,约定按照转账总额的千分之三给予提成。

因需要收转的资金量太大,王甲便要求王乙在四川省古蔺县寻找可靠的社会朋友,发展为下线,帮助其收转钱,随后王乙找到被告人雷某,约定雷某每天帮助王甲团伙收转钱8小时,便给雷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300元工资。雷某随后以每天工作8小时结算300元工资的条件招募了王丙(未到案)、谢某(未到案)夫妇,以每工作8小时结算250元工资招募了被告人钟某、廖某(另案处理)夫妇,以每工作8小时结算150元工资招募了被告人胡某,以每工作8小时结算150元工资招募了何某(另案处理)。

2020年10月左右,随着每天需要收转的资金量增大,王甲发展了被告人赢某、何某、夏某等人为下线,约定给赢某等人按转账总额流水的千分之三作为报酬。何某又发展刘某(未到案)和被告人向某为下线,向某按照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一点五提成。该团伙作案至2020年12月17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捣毁。
经四川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王甲团伙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共计总流入净额126175238.09元,共计总流出净额126091079.56元。王甲团伙获取提成共计约50.44万元,其中王甲个人获取提成人民币约15.51万元,王乙、雷某共同获取提成约18.52万元,王乙个人获利约12万元,雷某个人获利约3万元;钟某获利约4000元;胡某获利约4000元;夏某获取提成约3.67万元;赢某获取提成约7.88万元;何某获取提成约2.41万元;向某获取提成约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等9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甲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乙等8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综合各种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王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王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千元不等。并判决王甲等9名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五十余万元,上缴国库。










法律小课堂




一、什么是两卡?



手机卡和银行卡

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二、什么是涉“两卡”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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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1:00: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重庆
违法犯罪的事情,还是不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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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0:32: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打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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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0:02: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些人也真的是胆子大不要脸。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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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09:40:21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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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3:03: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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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3:04: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引以为戒呀,千万不要去做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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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3:49:3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重庆
坚决打击信息网络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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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4:58: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严打,从重从快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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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09:07: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应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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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6:13: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重庆
都是想轻松钱的才去干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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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21-11-26 17:35: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天上不掉馅饼,何必做一些违法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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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21-11-26 18:08: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必须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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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21-11-26 18:36:1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应该严惩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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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21-11-26 19:14: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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