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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男子禁渔期用“搬罾”下网捕鱼,结果自己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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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1-11-24 10:13: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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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5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明知嘉陵江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携带渔具“板罾”,来到蓬安县利溪镇小河口嘉陵江边下网,截止当日22时许,伍中华非法使用“搬罾”成功捕捞到共计2公斤的鲫鱼、草鱼、白条等水产品。经认定,该渔具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5日

来源12309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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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0:40:3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该!说了禁渔了,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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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2:25: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为了一己私利,破坏自然环境,应该判刑,以警示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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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2:59: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自己把自己弄到网里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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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4:14:4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要遵纪守法,普通老百姓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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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4:24: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想吃鱼还是花钱买安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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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4 18:29: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禁渔期捕鱼的有点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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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1-11-25 06:02: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不遵纪守法,该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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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21-11-25 08:23: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就是为了生活四处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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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21-11-25 08:55: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要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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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21-11-25 09:49: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无视规定,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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