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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5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伍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在明知嘉陵江水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携带渔具“板罾”,来到蓬安县利溪镇小河口嘉陵江边下网,截止当日22时许,伍中华非法使用“搬罾”成功捕捞到共计2公斤的鲫鱼、草鱼、白条等水产品。经认定,该渔具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5日 来源12309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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