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伪装成女人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廖某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取得被害人廖某某的信任后,虚构无钱交房租、家人生病需要钱、自己开店需要资金等事实,骗取被害人廖某某钱财,后被害人廖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员工宿舍,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人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52804.57元,被告人唐某得款后全部挥霍。2021年1月7日,被告人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