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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江湖不是社会 “老炮儿”背离现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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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7:41:0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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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看到关于大原警察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讨债农妇被扭脖、踩头后死亡,获刑获刑五年。对于此案件曾经有人高呼“枪毙恶警!判他死刑!”有人严辞:“警察无罪!执法有理!”但是当法槌落定,这里不再争论该判决是否真的公正。而我们仔仔细细还原、分析事件的经过,发现许多耐人寻味的东西,值得回味。
       其实此案与讨债并无多少关联,是民工借道抄近路回工棚引发的(虽然公司欠民工的工钱但事情已有处理承诺)。守大门的保安与民工发生纠纷很平常(民工可能因工地欠工资有不满,在借道被拒而愤慨摆不上台面)。后来保安报警(工地保安是否有“上级”因前面民工讨薪被授意严管控制门岗制度不得而知),“执法”的警察处措不当造成过失致人死亡(警察在这里就是当事一方,他们的执法理念只能另说哦)。这样我们从中间看到,最后造成了这起案件的发生,有许多不易察觉的背后因素——但既然触犯法律那无论是谁(哪怕是警察),也不能因所谓客观原因,只要犯法违法者就得受到法律的处罚,这就是正道。要说一桩事情粗看就这样简单,但要追究本源又十分复杂……。
       今天说这些,是要以同理的逻辑来鉴明南充摄影圈基本都知道的一件作品侵权事件:一个企业因使用一位摄影家的作品被权益人起诉,最后法院判定侵权成立获得赔偿。这事的是非的曲直至今任在南充摄影圈发酵,引发舆情导向。其实无论用良心与诚信,法律和权利来评判,在版权法已经提到很重要地位的今天有必要再捋一捋,一是一,二是二,明白是非,方辩曲直,以正视听。简明扼要地说吧。在上一个世纪后期,一个创业者向摄影家征用几幅嘉陵江的风景人物照片做形象“招牌”。那时侵权和维权对国人都很陌生。所以相互达成支付几百元使用费用,也帮助摄影家作品传播宣传的“君子口头协议”。二十多年过去了,当时的小店几经改制更名,发展成了知名的企业。作为“形象招牌”的照片却还一直在使用,但摄影家的名字却被去掉了。作者经过交涉,也没有回应。于是有了上诉与判决。
       当下在我们追求公平、公正的社会里,道德良心是所有人都应该具有的,但在法律范畴里,道德的“审判”只能用法律来解决。在这件事上有几点要素应该明确。一是、有明确的承诺就得值守。二是、没有明确的条款,那都应该用今天的社会标准来规范。所以这起诉讼中法院判处侵权成立。用常人的眼光来看,照片不著明作者名字就首先违反了传播宣传作者照片的初衷;另外按现在著作权法,企业改制更名不能无限期继续使用有关别人权益的物品。很明显,侵权者本身就有违反“口头协议”的行为,在权益人交涉时仍不理会,任性且法盲。要知道!你的江湖不是社会。“老炮儿”作风背离现代文明……。爱好摄影者多少也是文化人,这点道理应该懂得的。在摄影圈里类似的是非曲直多少都有这样的问题。“文人相轻”也要有底线。
       好了,至于其他题外话(人品与作品等等),不属于这里探讨的范围,另外开贴讨论吧。仅此而论,再见。
   
剃头,不是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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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21:11:39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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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08:50:06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好文必顶{:4_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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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5 02:53:13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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