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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出行】办理出入境证件简单啦!春节境外游,So e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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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11:07: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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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萌哒哒 于 2016-1-7 11:07 编辑

好消息来啦!办理出入境证件更简单啦!


好想出国去玩!!

但是办证件没时间!!

回户籍所在地!!手续好复杂!!

但是从今天开始办出入境证件就是分分钟的事啦!


据了解,原有的户口簿等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改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复印或者扫描方式采集,申请赴台团队旅游签注不再提交组团社发票,申请应邀、商务、乘务、学习签注,仅需提交台办出具的批准函件。


  那么,从28日起,公民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都需要哪些材料?公安部发布了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相关签注的权威指南:

一、申请普通护照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二、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三、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四、申请赴港澳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参加旅游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往来港澳通行证
  2、开放赴港澳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申请“个人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3、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能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
 (2)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4)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亲属的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境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4、内地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4)企业机构人员还需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的说明。
  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5、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依亲的,申请“逗留”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居留、随任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
  (2)赴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函件,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赴澳门居留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5)赴澳门随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6、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与上述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赴台湾地区签注所需材料
  1、参加旅游团赴台湾旅游的,申请“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往来台湾通行证
  2、开放赴台湾个人旅游城市的居民申请赴台湾个人旅游的,申请“个人旅游”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3、赴台湾探亲或者赴台湾团聚、居留的,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探亲类或居留类入台许可证
  4、赴台湾定居的,申请“定居”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提交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大陆居民赴台湾后取得在台湾定居资格,返回大陆办理定居手续的,提交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件及台湾地区居民户籍誊本。
  5、经台办批准应邀赴台湾交流的,申请“应邀”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6、经台办批准赴台湾进行经贸活动的,申请“商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应邀赴台立项的批复》
  7、赴台湾执行两岸航运任务的,申请“乘务”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国务院台办及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
  8、赴台湾学习的,申请“学习”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9、赴台湾就医、处理财产、诉讼等事务的,申请“其他”签注,并提交下列材料: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上述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证


六、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七、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八、同时申请赴港澳台通行证和签注所需材料
  公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应当提交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材料。

九、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的领取方式
  申请人可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也可登陆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www.mps.gov.cn/n16/n84147/)“表格下载”栏自行下载打印。

十、办理时限
  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赴港澳地区或者台湾地区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一、公安部及31个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服务监督电话(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

单 位 联系号码
公安部 010-66266400
北 京 010-84015300
天 津 022-24459652
河 北 0311-66996000
山 西 0351-3659883
内蒙古 0471-6522106
辽 宁 024-86991166
吉 林 0431-85611681
黑龙江 0451-82897715
上 海 021-68547109
江 苏 025-86783848
浙 江 0571-87286264
安 徽 0551-62801121
福 建 0591-87093499
江 西 0791-87288488
山 东 0531-85123156
河 南 0371-65882435
湖 北 027-67122780
湖 南 0731-84738250
广 东 020-83111000
广 西 0771-2892371
海 南 0898-68558856
重 庆 023-63961944
四 川 028-86301453
贵 州 0851-85904367
云 南 0871-63051218
西 藏 0891-6311224
陕 西 029-86165217
甘 肃 0931-8536460
青 海 0971-8292162
宁 夏 0951-6136255
新 疆 0991-5586320
注:公安部及四川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服务监督电话分别为010-66266400,028-86301453(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申请人可随时拨打服务监督电话进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要逐一核查,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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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7 11:11:52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本帖最后由 兜兜妹儿 于 2016-1-7 11:1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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