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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蛙里吃出塑料、谢绝自带酒水……顺庆发布消费维权八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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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10:2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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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下午

顺庆区“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新闻发布会召开

会议公布了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谢绝顾客自带酒水

商家限制消费被罚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6日,王先生通过南充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称:某龙虾馆以店堂告示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到店就餐不能自带酒水,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处理该店限制消费的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当日,顺庆区消委会花园坝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对该龙虾馆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店内墙上张贴有“本店薄利,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该店负责人表示:他们的龙虾馆2022年5月初才开始经营,为给新店做宣传,吸引顾客,尽快占领市场,故推出了一些套餐活动,如:158元吃10斤小龙虾等。这让经营利润较少,为适当增加收入,便在店内墙上贴了“本店薄利,谢绝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要求就餐的顾客不得自带酒水。因为是刚开始经营,又主推活动(优惠)套餐,加之房租和人工等成本,经营至今还未盈利。消委分会工作人员随即向龙虾馆工作人员传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了法律普及教育,负责人意识到该行为涉嫌违法后,立即从墙上取下了上述告示。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案例二

虚假广告为促销

违规商家被处罚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0日,消费者王女士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某火锅店墙体上张贴的条幅广告明确标明每日中午菜品打7.9折,各类小吃、水果免费赠送。自己就餐完毕结账时,商家却并未对菜品打折,中途就餐时也未提供免费小吃和水果,故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华凤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查:该火锅店于2021年12月张贴条幅广告宣称“钜惠大酬宾,每日中午消费菜品一律7.9折,各类小吃、水果免费赠送。”老板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店铺于2022年8月21日暂停营业,一周后恢复经营。因菜品价格上涨等原因,店铺决定从2022年9月10日开始不执行优惠价,由于一时疏忽,未将广告及时撤下,但收款时有告知消费者已取消优惠活动,当天下午也在收银台张贴出“由于疫情原因,菜品价格上涨,中午就餐菜品一律不打折”的提示语。经过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经营者最终按消费价格的7.9折收取餐费,并将多余部分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十分满意。因商家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第(五)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

优惠券拒绝履约

经营者依法担责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23日,消费者李先生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近期,自己在抖音平台购买了某火锅店的29.9元减100元折扣优惠券,优惠券上注明为节假日通用。但2023年1月23日自己到现场使用优惠券消费时,工作人员却告知春节期间无法使用,故认为不合理,希望消委核实处理该店虚假折价的问题。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到投诉后,顺庆区消委会潆华工业园区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查看抖音平台用户端,推广页面显示:“29.9抵100全场通用代金券”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免预约、周末节假日通用,2022年11月22日发行,全部共销售318单,未核销还有102单。消费者的消费时间属于法定节假日范围,商家未按抖音平台约定履约,其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过工作人员释法,火锅店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按约定核销消费者的优惠券,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该投诉得以圆满解决。


另外,因商家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第(十)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

舞蹈培训机构易主

消委帮忙助力维权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消费者陈女士通过南充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称:她和朋友在某舞蹈培训机构报名学习舞蹈,近日却发现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舞蹈课程等都已更换,要求退款却被拒绝,希望消委帮忙维权,协调退款。



处理过程与结果


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中城分会立即与陈女士联系了解情况,陈女士表示她和朋友为锻炼身体便一起在该机构报名参加舞蹈培训,之前因为疫情导致培训班多次停课。近期自己前往该机构时却发现,室内环境和工作人员都已改变,且自己最喜欢的吊环和绸缎课程也已取消,经过一番打听才得知该机构已注销转让给他人。陈女士认为自己和朋友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要求退款。经查,该机构负责人杨某确实已与蒙某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蒙某将接收所有学员并继续为其提供舞蹈培训学习服务,但杨某并未将此消息通知给所有学员,加上课程的变化,让陈女士和朋友产生了“不安全感”,不愿意继续在此学习。经调解,陈女士与蒙某重新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与之前不变。



案例五

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

摄影店铺被立案调查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7日,消费者张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自己于2022年1月在某摄影店缴纳了100元定金订购599元的拍摄套餐,2022年9月17日前往该店铺拍摄时,工作人员要求自己先支付499元尾款,付款后却发现店内没有自己想要拍摄的服装,当即便向工作人员提出退款,对方却表示只能延期拍摄,自己对此有异议,认为商家存在强制消费的情况,希望相关部门介入核实处理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新建分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针对此纠纷,摄影店负责人表示摄影订单生效后,需支出相应订单的员工提成及员工工资,故要扣除拍摄服务费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后,方可退还剩余金额。张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己在缴纳定金时,明确表示套餐内要包含哈尼族服装,摄影店也予以确认。拍摄当日,张女士发现现场没有指定的服装,便立即要求退款,商家表示只能延期拍摄,但拒绝退款。2022年9月25日,消委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商家原因造成双方实际未履行拍摄约定,消委工作人员责令商家退还消费者所缴纳费用。


2022年11月21日,张女士再次向新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求助,称商家未履行退款义务。经查,商家既未提供拍摄服务,也未进行退款。因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之规定,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六

打针瘦脸无效果

更换项目解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消费者王女士在某美颜馆购买一张520元的瘦脸卡,到店后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另支付18800元打瘦脸针,共三针。王女士分别在2021年8月21日和2021年12月5日完成第一次和第二次注射后,却发现并没有任何效果,遂要求退款,美颜馆却表示要扣除两次打针及赠送的费用,因多次与其协商无果,2022年3月4日,王女士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希望有关部门帮助其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顺庆区消委会东南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非常重视,经过了解,王女士反映情况属实。王女士表示,自己本想改善面部下颌轮廓形态欠佳的问题,但花费万元却无任何效果,美颜馆理应承担一定责任。美颜馆负责人却称每个人体质不同,效果也因人而异,在注射前,工作人员已清楚将存在的医疗风险、该方式需要疗程治疗且改善的条件有限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王女士,且王女士的药物注射并未完成,故王女士认为无效而提出退款并不合理。经东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美颜馆免费为王女士将原项目更换,王女士需按医生要求积极复健,此消费纠纷得以解决。


案例七

积分兑换有问题

消委介入把权维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日,消费者尹先生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某火锅店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出消费积分兑换礼品活动,在该店消费后产生的积分可用于兑换礼品。尹先生便用消费积分在该火锅店公众号中兑换了两只“小米”电动牙刷,然而到店领取实物时,却发现牙刷并非小米品牌,尹先生认为该店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问题,故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顺庆区消委会北城分会工作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公众号活动截图,确认该店的确推出了此项活动,消费者通过该活动兑换的礼品为“小米”电动牙刷属实。火锅店负责人表示:由于前期店里公众号工作人员与采购人员沟通问题,导致采购人员认为礼品只需为电动牙刷即可,并没有关注牙刷品牌。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火锅店重新采购一批“小米”电动牙刷,并向消费者道歉和调换,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八

牛蛙里吃出塑料

商家退款并致歉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0日13时左右,消费者熊先生通过美团外卖在某江湖干锅菜馆点了一份干锅牛蛙(小份),食用过程中却发现牛蛙里有类似塑料的异物。熊先生当即通过美团平台申请退款并向该店负责人讨要说法,但商家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熊先生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希望相关部门核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顺庆区消委会舞凤分会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被诉干锅菜馆展开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状况良好,所用原材料均能出示购进票据。在工作人员谈及消费者熊先生投诉的牛蛙里有塑料异物一事,现场负责人舒先生表示有可能是在打包过程中无意掉落。随后,舞凤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与熊先生电话沟通告知其检查情况,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了耐心地讲解。经过调解,熊先生表示理解,称此次投诉是为了让商家对食品安全引起高度重视,该店对熊先生提出的意见也虚心接受,并进行退款且道歉。




来源 | 微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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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5 10:53: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诚信经营才是商家价值存在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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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3-3-15 23:10: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希望有关部门主动出击为人民服务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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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3-3-16 08:19: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只要消费者随时增强维权意识,只要监督管理部门时刻履职尽责,那么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几率就会下降不少。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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