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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李某参加他人生日晚宴后,回家途中因疾病发作去世。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很低,但未排除饮酒诱发疾病的可能性。李某家属将一同饮酒的6人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嘉陵法院、南充中院分别进行了一二审判决,12月16日,记者从南充中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参加他人寿宴男子酒后身亡 2019年,熊某65岁生日时,熊某邀请亲友在顺庆区金泉路某中餐馆吃饭。晚上,继续宴请客人吃饭喝酒。
据熊某的朋友庞某事发后向警方陈述,他和住在嘉陵区的李某是同学,二人关系较好。事发当天下午,他在给李某打电话时提到了晚上吃饭的事,李某和熊某不认识,但当晚却来到熊某举办寿宴的餐馆,与大家一起吃晚饭。当晚,同桌7人共喝了一瓶40度的汾酒,互相敬了酒,但没有人故意劝酒。
“晚饭后,李某坐我的车到了将军路,他没有和我一起到歌城唱歌喝酒,我不知道他是怎么离开的、到哪里去了,第二天凌晨1点多的时候,他老婆打电话给我说,李某死了。”庞某说。
原来,当晚11点多钟,李某回到小区后给妻子打电话,要她到楼下接他。其妻来到单元二楼平台时,见李某倒在地上,便通知了120,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抢救30余分钟后宣告李某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系冠心病发作死亡,其心血酒精含量很低,可排除其直接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 亲属起诉六人判决一波三折 因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李某的父母及妻儿将当晚与李某同席吃饭的庞某等6人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嘉陵法院一审认为,同桌就餐饮酒,相互间负有合理性的安全照顾义务。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放任自己与他人饮酒,导致其疾病发作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桌吃饭饮酒后,李某乘坐庞某车子一起离开,熊某等5人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庞某作为事发当天的邀约人,对饮酒后的李某未尽到看护、照顾、护送等合理性的安全照顾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李某负担80%的责任,庞某负担20%的责任。该院一审判决庞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2304元。 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当天的活动系熊某组织,其对聚餐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余5人负有提醒、劝告等合理的安全照顾义务,二审改判由庞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86152元,其他5人分别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7230.4元。
二审判决后,被告提出再审申请。南充中院再审认为,共同饮酒者应该对可以预见的危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饮酒是否是李某突发疾病死亡的直接因素或者间接因素,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原审6名被告一同吃饭,席间礼貌性饮酒,没有劝酒行为,李某吃饭过程中没有明显不适表现,饭后没有明显醉酒行为,熊某等5人在共同饮酒吃饭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庞某不是这次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也不知道李某是否存在不能饮酒的疾病,李某饮酒后没有达到醉酒程度,庞某在自身也少量饮酒的情形下没有把李某安全护送回家,符合社会交往的通常情形。他也无法预见李某发病的情况,对李某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责任。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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