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零距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版块导航

≡南充生活≡
果城茶馆吃喝玩乐南充楼市装修家居南充妈妈圈南充汽车
≡商务频道≡
人才招聘
查看: 4438|回复: 44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南充男子故意撕毁法院查封文书!罚款1万元!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4-5-13 15:22:2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仪陇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张某以对其公司影响不好为由,故意撕毁仪陇县人民法院张贴的查封裁定文书。针对张某的违法行为,5月9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张某司法罚款1万元,并现场批评教育。



案情经过

吴某某与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约定按期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苏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有正在生产经营的厂房,执行法官对该厂房张贴了查封裁定书。


该厂房的管理人张某作为案外人,认为法院张贴的文书对公司影响不好,擅自将法院文书撕毁,法院决定对张某采取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措施,并现场对张某进行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履行了罚款,并保证不会再犯。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仪陇县人民法院温馨提示:法院的传票、公告、封条等法律文书具有公示和限制作用,任何人不能撕毁,擅自撕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3 21:26: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真是大聪明操作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5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3 23:48: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是他应有的惩罚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3 21:26: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个就叫不懂法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3 20:35: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不懂法就得接受法律的惩罚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3 19:51: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又罚款又批评教育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4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4 14:21: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个胆子够大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4 12:48:1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对嚣张跋扈的最正确的处罚。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4 11:35: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无知则无畏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3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5 07:15: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个男人竟敢如此践踏法律,这下受到了惩罚。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4-5-14 14:21: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胆大妄为,匪夷所思!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4-5-14 05:05: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胆大包天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8#
发表于 2024-5-14 11:03: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北京
简直视法律儿戏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9#
发表于 2024-5-14 11:33: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法律面前别太任性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0#
发表于 2024-5-14 11:34:0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后果自负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1#
发表于 2024-5-14 11:34: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妥妥的法盲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2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13#
发表于 2024-5-14 11:35:3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真是胆肥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南充零距离 ( 蜀ICP备110245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