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12岁的陶某在课间休息时,靠着栏杆玩耍不慎从三楼跌至底楼摔伤。陶某认为,这主要是学校栏杆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5万余元。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网络配图
2020年5月13日,12岁的陶某在课间休息时,身体靠着三楼教室外面的走廊栏杆玩耍,不慎从三楼摔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陶某亲属多次向学校索要赔偿未果,遂将其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
庭审时,陶某认为,学校栏杆设计不合理,比规定高度低了近10厘米,没有达到建筑设计规定的高度,这是造成自己摔伤的主要原因。他向学校索赔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被告学校辩解称,陶某是自己翻越学校栏杆时失手,从而导致摔下受伤,陶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适当减少学校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陶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课间休息时,从教学楼三楼抓握栏杆时不慎坠楼,摔下受伤,被告学校栏杆高度设计不合理,未尽到管理职责,对陶某的摔伤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学校承担85%的责任。陶某本人安全意识不强,抓握栏杆时不慎坠楼,其余15%的责任由陶某自负。法院酌定陶某人身损害赔偿费合计近44万元,被告学校应承担赔偿费用37万余元。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陶某37万余元。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本案中,被告学校的栏杆低于规定的标准,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鉴于原告系未成年人,被告对其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学校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事发时原告已年满12周岁,对于人身安全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和规避危险的能力,对其摔伤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安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