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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伏某某,男,生于1970年,南部县**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住四川省南部县。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1年4月8日,被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1年4月8日被蓬安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2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蓬安县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伏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7月2日向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0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伏某某利用其担任南部县**监察大队大队长、南部县**局副局长分管砂石监管执法、牵头砂石环保整治及砂石改革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某、杜某某等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周某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8万元、金项链 1条。具体情况如下∶2008年底至 2009年上半年,周某某、杜某某等人合伙购买嘉陵江南部段第二、四、五、六、八、十采砂标段,为谋求伏某某在采砂方面的关照,周某某、杜某某先后送给伏某某现金共计8万元,其中2009年1月20日,伏某某上缴一万。2010年4、5月的一天,为感谢伏某某的关照和帮助,杜某某在南部县城滨江路送给了伏某某1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14346元。2008 年底,张某某取得嘉陵江南部河段第七标段砂石开采权。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张某某在南部县城送给了伏某某1万元,请伏某某帮助协调进场问题,后伏某某多次组织协调处理采砂纠纷,最终达成一致,之后张某某顺利进行采砂作业。2011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张某某在南部县城炮台路附近送给了伏某某1万元,感谢伏某某协调处理其和大州坝村群众之间的矛盾,让其顺利采砂。2011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陈某某在南部县城送给了伏某某 1万元,希望能继续在嘉陵江南部河段石板滩附近采砂,办理采砂许可证,伏某某表示同意。2011年7月,陈某某挂靠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等公司承建升钟湖度假村 1、2、3 号别墅装修工程。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找到伏某某,希望尽快拨付工程款,送给了伏某某1万元,后伏某某给李某甲打招呼,让其尽快支付陈某某工程款。2012年,马某某承包南部县原火烽乡猫儿井电灌站渠道配套项目。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马某某希望**局尽快拨付工程款,送给了伏某某1万元,后马某某向**局申请拨付资金,伏某某在相关申请资料上签字同意。2013年端午节期间的一天,马某某希望尽快拨付工程款,送给了伏某某1万元,后伏某某在原火峰乡猫儿井等村用水协会申请拨付资金相关资料上签字同意。2017年9月左右,南部县开展砂石行业环保专项整治,由县**局牵头负责。2018年春节前后的一天,红石砂石有限公司股东何某甲在南部县上河城小区送给了伏某某1万元,感谢伏某某在环保专项整治中给予的关照,让其顺利通过综合验收。2018年底一天,南部县**砂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乙在南部县上河城小区附近送给了伏某某2万元,希望**砂石有限公司在砂改过程中作为保留企业,后伏某某在牵头拟定砂改相关政策、方案时,将2017年通过环保整治验收作为保留企业的条件之一,方案获批后,何某乙的**砂石有限公司予以保留。2017年9月左右,南部县开展砂石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县**局牵头负责。2017年12月,南部县**砂石场整改达标,恢复生产。2018年国庆节前后的一天,南部县**砂石场负责人李某乙在南部县上河城小区附近拾景茶坊送给了伏某某1万元,感谢伏某某在环保专项整治中给予的关照,让其顺利通过综合验收。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乙在南部县上河城小区附近送给了伏某某1万元,希望继续和南部县**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合作采砂加工,请托伏某某给**公司及相关领导推荐一下,后伏某某向南部县**公司经理马某某推荐了李某乙合作砂石加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砂石行业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9434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