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5月23日,提起了一宗强.奸案的公诉案件。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意图强.奸被害人,但是被害人拼死反抗后,被告人自动放弃强.奸。按照老百姓的的观点,被告人自己放弃了犯罪,也就不会被判刑。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被告人已经触犯了强.奸罪。 
基本案情
本案的被告人张涛(化名),1994年出生,初中文化,是一名无业青年。
2021年2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涛邀请被害人张晓宁(化名)到其位于营山县的家中吃饭。饭后,二人在张涛家二楼的阳台上聊天。当日14时许,张晓宁准备回家,当其走至楼梯间时,张涛搂住张晓宁的肩膀表示想和其“耍朋友”,但遭到了张晓宁的拒绝。
当张晓宁走至大门口时,张涛将张晓宁压在墙壁上强吻其脸颊和脖子,接着将其抱至二楼客厅并压在沙发上。张晓宁挣脱后声称“要跳楼”并往阳台上走,张涛又将其拉进卧室并压在床上,继续亲吻其脸颊和脖子,同时用手去解张晓宁衣服和裤子的纽扣,抚摸张晓宁的隐私部位,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期间,张晓宁一直在反抗,张涛见其反抗强烈便主动放弃了对张晓宁的侵犯。 
随后,张晓宁将此事告知了其男友田新(化名),并与田新等人一起来到张涛家找张涛理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抓扯并报警,后一同在马路边等待警察。民警处警后,将张涛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张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1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涛的母亲代张涛向张晓宁赔偿了人民币2万元,张晓宁对张涛的行为表示谅解。
检察院观点
被告人张涛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张晓宁发生性关系,其在犯罪过程中虽自动放弃,但其行为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涛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涛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张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律师说法
本案当中蕴含着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那就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虽然自动中止了强.奸行为,但是他却已经实施了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这种犯罪行为会有两种处罚结果,一种是减轻处罚,另一种是免除处罚。而本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显然是选择了减轻处罚。
来源徐律师普法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