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严某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2020年7月28日,随着法槌落下,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八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5月, 顺庆公安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芦溪镇坪房子村3社何某、严某某等八人利用村民代表身份,长期对该村多名群众进行敲诈勒索。经请示领导同意后,顺庆区纪委监委和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成立了“坪房子村案”专案组,其中纪委主要负责涉案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重点挖掘背后的“保护伞”。

经查,何某、严某荣、严某胜等八人在2009年至2015年期间,长期纠集在一起,逐步形成了以何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芦溪镇坪房子村三社针对非本社的建房户,采取口头威胁不给钱就不许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以土地补偿费、红包等形式交付财物。同时,经多名受害人证实及何某等人供述,何某等八人在敲诈勒索群众钱财的过程中,时任坪房子村党支部书记庞某某、村委会主任吕某某与村会计赵某某均不同程度地“出过场”,为其“撑腰”并收受双方钱财。
2020年7月28日,顺庆区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何某、严某某等八人恶势力团伙犯敲诈勒索罪,对该案首要分子何某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被告人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最终,市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