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7年3月1日)
▼问: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适用范围?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问:占用城市绿地应如何处理?
▲答: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问: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当如何处理?
▲答: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移植、 砍伐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不足三十株的, 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一处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三十株以上的, 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或者砍伐前款规定树木的, 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 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问: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答: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自然山体、风景林地、滨河绿带、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枝叶、掘取树根、剥取树皮;
(二)依树搭建或者在树木及绿化设施上拴挂、钉钉、刻划、晾晒衣物、涂抹、粘贴宣传品;
(三)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祭祀、焚烧物品;
(四)向树穴、树池内倾倒热水、油污、酸碱性物质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五)跳广场舞、停放车辆、烧烤露营等踩踏毁损草坪的行为;
(六)种植农作物或者饲养家禽家畜;
(七)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建造坟墓;
(八)乱倒乱堆建筑渣土;
(九)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十)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
(十一)其他损毁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问:擅自占用或超期占用城市绿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擅自占用或者超期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问: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问: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毁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第五、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规定,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广告设施或者建造坟墓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乱倒乱堆建筑渣土、未经许可修建建(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从事开山、采石、开垦林地等开采活动的,处以造成损害价值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处以重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