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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2021年7月2日因非法出境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1年7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街**号,住四川省南部县**街道**小区**栋**楼**号。2018年4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2021年7月2日因非法出境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1年7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单元**楼。2021年7月2日因非法出境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罚款1000元。因涉嫌偷越国境罪,2021年7月20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让其一同到国外做美甲生意,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一同乘机到西双版纳与张某甲汇合。后张某甲提议一起偷渡至缅甸,王某甲和杨某某表示同意。张某甲联系“蛇头”后,“蛇头”安排三人前往孟连县,在到达孟连县时遇警察检查,几人被警方包车遣送至普洱市。2020年6月12日至6月13日期间,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在“蛇头”的带领下偷越国境到达缅甸贺岛。2021年6月11日,三人离开缅甸回到国内。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三人经南部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妨害国境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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