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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龙滩某某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1.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国际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二个钻头,后将盗得的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200元。2.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国际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三个钻头,后将盗得的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3.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国际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三个钻头,后将盗得的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4.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国际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三个钻头,后将盗得的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5.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国际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一台打桩机和二个钻头,后将盗得的打桩机和钻头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000元。6.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国际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二台打桩机,后将盗得的打桩机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0元。7.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国际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一台打桩机,后将盗得的打桩机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500元。8.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潮州市枫溪区国际陶瓷交易中心内一空地上盗走一台打桩机,后将盗得的打桩机载至潮州市潮安区浮洋镇转卖给一废品回收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0元。经潮州市枫溪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唐某某所盗财物的回收价格共计人民币220500元。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7月9日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 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4. 证人证言:证人邓某全、胡某辉、蔡某波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自丨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