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什么事
是吃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
如果有,那就吃两顿
可若是火锅的油是“地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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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案件。
为了省钱,老油新用
李某某与他人合伙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开设“某某自助火锅店”并兼厨师。2019年11月中旬,因物价上涨,为降低成本,李某某明知火锅店不能使用回收老油,更不能加工销售给客人食用,仍多次回收已食用火锅里剩余的油,并将其偷偷炼制成老油,再把老油加入新油和佐料等制成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
经群众举报,2019年11月21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某的自助火锅店进行检查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证,李某某共炼制老油近6斤。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为了节省原料、降低成本,将回收废弃的食用油脂再次加工生产后,掺入给顾客食用的火锅中,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考虑到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
何为“地沟油”犯罪?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地沟油”犯罪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利用 “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连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