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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4年,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因挖排水沟问题与邻居温某甲、雍某某夫妻发生纠纷,温某乙路过时发现两方争吵便上前干涉,陈某某遂与温某乙发生冲突。温某乙持手里的黄荆棒击打陈某某后,陈某某持锄头还击温某乙,致其受伤倒地。温某乙被送往南部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温某乙左侧10、11、1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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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