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零距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版块导航

≡南充生活≡
果城茶馆吃喝玩乐南充楼市装修家居南充妈妈圈南充汽车
≡商务频道≡
人才招聘
查看: 5072|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南充一女子烧烤店耍泼,民警劝阻竟被其扇耳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21-4-14 09:0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黄某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住四川省南部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1年1月5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徐某某、樊某某等人在南部县滨江街道某烧烤店吃饭,因结账时素菜是否免费的问题,与老板阿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张某某在饭店内随意砸啤酒瓶子。南部县公安局晓霞派出所民警何某某接到南部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带领实习民警黎某某到现场处置该警情。民警何某某在了解事情经过的过程中,张某某辱骂烧烤店工作人员,遭到民警制止后,张某某便向民警何某某贴靠、推搡、拉拽。在拉拽中,张某某打了一耳光在民警何某某的面部,致使民警何某某左面部受伤,随后民警何某某、黎某某在控制张某某的过程中,遭到张某某的抓扯,致使何某某左手腕部被抓伤。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南部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发表于 2021-4-14 10:43:2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胆子不小公然袭警。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21-4-14 13:20: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敢袭警,该抓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21-4-14 16:54: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没素质的人遭了
来自: iPhone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21-4-14 20:30: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广东
素质低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21-4-15 07:15:4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种女的估计不好找婆家了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7#
发表于 2021-4-15 08:52: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袭警,跑不脱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南充零距离 ( 蜀ICP备110245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