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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外卖员撒“黄色卡片”介绍卖淫,这俩南充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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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2 20:0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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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曾因犯有抢夺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犯有盗窃罪,于2012年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7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村**组,暂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村**组。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村**组,暂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村**组。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在淘宝上找人制作印有其手机号(1591993****、1576692****)、QQ号(270707****)及性感女孩照片的“黄色卡片”,雇佣美团外卖员何某某把“黄色卡片”撒在福田区、罗湖区一带的酒店门口。嫖客通过“黄色卡片”联系郭某某,郭某某安排其手下的三名卖淫女(分别为微信名“****”、微信名“A喜****”的女子及张某乙)前往嫖客指定地卖淫,如这三个卖淫女均外出卖淫或者嫖客没看上,郭某某就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由王某某、张某甲安排其他卖淫女前往卖淫。按照嫖资的不同,收取介绍费用。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2020年5月至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介绍张某乙到罗湖区的酒店卖淫六次;2020年7月3日晚,郭某某联系张某甲介绍卖淫女到罗湖区**酒店卖淫一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300元;2020年7月3日晚,郭某某联系张某甲介绍卖淫女到罗湖区**酒店卖淫一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100元;2020年7月3日晚,郭某某联系张某甲介绍卖淫女到罗湖区**酒店卖淫一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元;2020年7月3日晚,郭某某联系张某甲介绍卖淫女到嫖客住所卖淫,收取介绍费人民币500元;2020年7月4日,郭某某联系王某某介绍卖淫女到福田区**路**宾馆卖淫,收取介绍费人民币100元;2019年12月16日晚,郭某某以人民币800元嫖资介绍卖淫女卢某某到福田区**路**酒店**房为金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另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安排卖淫女张某丙、杨某某在罗湖、福田一带卖淫,共收取卖淫女张某丙介绍费人民币7376元,收取卖淫女杨某某介绍费人民币2950元。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卖淫女李某某、罗某某到罗湖区**酒店卖淫,事后收取卖淫女李某某介绍费人民币280元、收取卖淫女罗某某人民币290元;2020年7月1日,张某甲安排卖淫女罗某某到罗湖区**路**酒店卖淫,收取卖淫女罗某某介绍费人民币330元;2020年7月3日,张某甲安排卖淫女李某某到罗湖区**酒店卖淫,收取卖淫女李某某介绍费人民币350元。

2020年7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八卦岭派出所民警在罗湖区**路**号路边抓获被告人郭某某;2020年8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路**号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同日,在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村**组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作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金某某、杨某某、卢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三部手机中使用QQ和微信账号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与招揽嫖客有关的内容;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支付宝及微信数据分析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张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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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06:46: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些小卡片真的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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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1-3-23 09:54: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个应该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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