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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中年男子购买烟花,在除夕夜燃放时,烟花在断火停燃后约6分钟复燃,将其右眼炸伤失明。12月16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12月8日一审判决烟花生产商赔偿顾客杜某15万余元。
断火烟花·复燃炸伤眼
2020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三十)晚上12时许,西充县某镇却发生了一起悲剧:54岁的男子杜某燃放烟花时右眼被炸伤。
杜某是西充县某镇农民,为了庆祝新春佳节,他和侄儿到西充县常林乡环宇烟花爆竹科研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烟花一件和鞭炮一盘。除夕之夜12时许,杜某在自家院坝燃放烟花庆祝新年,但这盒烟花燃放到一半发生了断火现象。从事发后杜某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杜某在旁边观察了约3分钟,随后进入屋内。大约2分钟后,他走到院坝里,上前观看没有燃放完的烟花。约莫过了30秒钟,烟花复燃,继续发射,其中一发倾斜射出,射中了他的右眼。
杜某受伤后,被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球爆炸伤。他住院治疗了半个月,加上后续药费共产生费用8700多元,但其右眼最终没能保住。后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的伤情为七级伤残。
起诉索赔·被告另有说辞
2020年7月3日,杜某一纸诉状将烟花生产商环宇公司起诉到西充县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95253.16元,并称后期如需摘除眼球安装义眼,他有权另行主张相关费用。
原告杜某诉称,被告环宇公司生产的烟花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存在‘熄引、发射偏斜角、断火及间隔时间超长’等质量缺陷。这些质量缺陷导致其右眼受伤失明。被告公司应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他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被告环宇公司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中国龙”组合烟花在醒目位置标示有燃放警示语,如发生断火停燃应在15分钟后灌水处理,严禁再次点燃。该烟花不可能出现断火停燃6分钟又复爆,并且一发偏斜发射的情形。杜某受伤,极有可能是在烟花停燃后,自行点燃串火引线所致。杜某故意违反燃放说明,应自行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环宇公司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那么,杜某燃放烟花受伤,烟花生产商环宇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西充县法院认为,环宇公司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杜某销售产品,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案涉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断火现象,该产品不符合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相关性能要求,属于缺陷产品。杜某作为消费者在使用被告公司生产的缺陷产品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被告公司依法应当向原告杜某承担赔偿责任。杜某在燃放烟花时,未认真阅读了解燃放说明,发生断火现象后,未等待足够时间便近前察看,未用水对烟花进行灌灭。同时,法院认为,现虽无直接证据证实杜某在察看过程中进行了二次点火,但通过分析事发时监控视频中杜某的行为方式并结合燃放后的盒子现状,不能排除他二次点火的可能。杜某处置行为存在不当,自身具有过错。根据环宇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杜某自身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环宇公司向杜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12月8日,西充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环宇公司向原告杜某赔偿151660.79元。
律师说法
产品存在缺陷 损害他人生产者应当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生产的烟花存在缺陷,而原告被烟花炸伤自身未遵守使用说明,也有过错,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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