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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男子涉嫌组织卖淫被逮捕,涉案金额17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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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0-10-9 09:30: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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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7年出生,职高文化,住四川省仁寿县**镇**街**号。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8年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微信截图_20201009094721.png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5年出生,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学**路**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1977年出生,男,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新津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出生,高中文化,居住地重庆市巫山县**镇。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住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2019年3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1980年出生,女,初中文化,居住地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4年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19年4月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余某甲伙同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在被告人何某甲、陈某甲、罗某某、杨某某的协助下,在成都市青羊区**大道**号**楼“**会所”内以组织卖淫女吃住、培训、设立奖惩制度、规定卖淫女出入时间、每周定期开会等方式组织、管理卖淫人员以保健为名并以168元到598元不等的价格为嫖娼人员提供手*、口*等色情淫亵活动,并从每笔交易中抽取70到350元不等的提成。其中,张某某(9号)、谭某某(58号)、于某某(18号,后改为66号)提供手*和口*服务;范某某(55号)、陈某乙(6号)、陈某丙(18号)、莫某某(16号)提供手*服务,黄某某(208号)、阿某某(211号)只提供洗脚服务;指压、指压套餐和护理1、护理2、护理3的服务内容含有手*;中式和中式套餐服务内容含有口*。

何某甲、陈某甲在明知余某甲、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从事组织手*、口*色情服务的情况下,仍以招揽客人、为客人介绍服务项目、鼓动客人充值办会员卡、安排技师上班等方式提供协助;罗某某、杨某某在明知余某甲、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从事组织手*、口*色情服务的情况下,仍以收银、安排卖淫女上钟、给卖淫女计算提成、看监控望风、用遥控器操作警示台灯等方式予以协助。

经鉴定: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健康体验会所收入项目中涉及“指压”、“护理”服务的金额1150550元,涉及“中式”(口*)服务的金额为614738元。

另查明:2019年1月7日19时许,张某某与徐某某在该会所509号房间内采用口*的方式卖淫嫖娼;1月7日22时许,谭某某与钟某某在该会所515房间内采用口*的方式卖淫嫖娼;2018年11月的一天,于某某与钟某某在该会所内采用口*的方式卖淫嫖娼,2019年1月5日0时许,于某某与丁某某在该会所内采用口*的方式卖淫嫖娼。

2019年1月8日0时许,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突击检查,在该场所内现场查获张某某与蒋某某、范某某与梁某某、莫某某与万某某、陈某乙与杨某某、谭某某与樊某某、陈某丙与曾某某6对采用手*方式卖淫嫖娼的男女;在该会所一楼挡获与谭某某采用口*方式卖淫嫖娼后正欲离开的钟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现场挡获任某某、姚某某、陈某甲、罗某某。2019年1月17日0时许,王某甲在青羊区**宾馆内被民警挡获;同年2月16日22时许,余某甲到邛崃市文君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何扬风和罗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人员和望风、管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甲、王某甲、姚某某、任某某系共同犯罪,陈某甲、何扬风和罗某某、杨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余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南部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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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20-10-9 10:00:35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啧啧啧,一天不做些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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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0-10-9 10:57: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行当还是吃皮哦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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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20-10-9 11:09: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真是无奇不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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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0-10-9 11:36: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世风日下,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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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0-10-9 12:03:30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这个还是有点赚钱{:7_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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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0-10-9 16:19: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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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0-10-10 00:53: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厉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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