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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以上规定可知,赠与可以附义务,如义务人不履行相应义务,则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本案原、被告并无婚姻约定,原告赠送被告财物只是为了确立恋爱关系,法院认为被告结束恋爱关系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未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来源丨南充见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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