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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罪犯找立功线索并收受贿赂,南充这个看守所民警获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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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21-7-23 10:05: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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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

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一起徇私枉法罪案

杨某因徇私枉法罪

获刑一年四个月

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

依法予以没收


庭审现场

20余名看守所民警参与旁听

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 

筑牢思想防线


利用职务之便

他帮助罪犯寻找立功线索

2016年7月,江某某被羁押在某县看守所,因犯非法经营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江某某一直认为量刑过重,准备上诉。

这时,江某想到看守所民警杨某,他一直在负责看守所内管教、狱侦工作,对在押人员教育谈话、登记检举犯罪线索等,并掌管监室钥匙开门落锁。

抱着试一试的心理,趁杨某值勤之机,江某找到杨某,希望杨某能帮助寻求犯罪线索,争取立功减刑,并许诺给付杨某一定的钱财。

在这种情况下,杨某介绍在押人员孙某与江某相识,且将二人调至同一监室。经协商,孙某同意将黄某涉嫌犯罪的线索提供给江某

因举报属实罪犯获改判

民警得到“感谢金5万元

2016年8月,杨某将江某检举黄某涉嫌犯罪的书面材料递交该县公安局缉毒禁毒大队查证。同年9月,黄某涉嫌犯罪的事实被查证属实。

同年11月,因举报属实,江某被二审法院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对其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江某为表示感谢,通过其妻送给杨某现金5万元。

2021年6月22日,杨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提起公诉。

徇私枉法 

领刑一年四个月

2021年7月20日,营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

营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利,采用隐瞒事实、违反法律手段为他人贿买立功线索提供帮助,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应当以处罚较重的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该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来源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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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21:36: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这样的人就应该让他知道什么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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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1:56:5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兄弟:你笨得不是点把点。挣外快也还是要背着人点麻。半公开的办事.不遭逮你逮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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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1:52: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胆子大,还敢收罪犯的钱做事,再缺钱也不能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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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1:08:0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徇私枉法!心理只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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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3 11:40: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判的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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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23:19: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把自己送进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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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23:00: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福建
好样的好样的好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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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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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21-7-24 22:34:41 | 来自内蒙古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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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2:14: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胆子太大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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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09:52: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妈哟,这就是典型的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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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21-7-24 09:41: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嘿嘿嘿,执法者犯法必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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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21-7-24 08:51: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铁饭碗弄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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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21-7-24 08:00:0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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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21-7-24 01:10: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混迹于警察队伍中的败类必须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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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21-7-24 00:18: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活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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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21-7-23 23:04: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该遭!居然帮犯罪,真的对不起自己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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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21-7-23 22:02: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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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21-7-23 21:46: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 来自四川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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