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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一女教师为帮学生参加成人高考,早点拿到大专文凭,请假证贩子为65名学生办理了假的中专毕业证。3月22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教师文佳(化名)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日前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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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学生报考 剑走偏锋办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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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假证贩子 办理65本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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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造假惹官司 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假证的学生中, 有的年仅十三四岁, 他们在报考时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怀疑。 经盘问,学生承认还没有毕业,是学校老师为他们办理的毕业证,但他们也不知道手中拿到的是假证。
高坪区公安分局得到线索后介入调查。2019年9月24日,文佳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警方决定对文佳取保候审。
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文佳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坪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佳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文佳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文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翟超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如何处罚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 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办理的虽然是中专学校的毕业证件,但证件上须加盖教育机关的印章,故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
内容来自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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