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女性,2000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日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肖某某(另案处理)的女朋友张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胡某某就邀约何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与肖某某约架,双方约定在南部县瑞安路打架。随后何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等人手持砍刀与肖某某、宋某某、马某某、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约定地点进行斗殴,导致肖某某左臂被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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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肖某某左前臂皮肤裂伤、左尺骨不全骨折,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已经对肖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