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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妇女陈某因病去世后, 在她生前照料过她的唐某把她的丈夫和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替陈某偿还她欠下唐某的2.9万元债务。但法院认为,一方面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欠其债务的事实,一方面根据按照法律规定,唐某的丈夫和儿子只能在继承唐某的遗产限额内替她偿还债务,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有遗产,因此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已过世的中年妇女陈某是营山县人,她生前患有类风湿关节炎多年,属肢体二级残疾。她的丈夫和儿子均在外地打工,无人照料她。2017年4月,陈某与住在镇上的一位妇女唐某口头协商,由陈某租住唐某的房屋,并由唐某负责她的日常生活起居,陈某付给唐某一定的房租费和护理费。2021年2月,陈某病故。 陈某去世后,唐某找到她的丈夫张某和儿子张某甲,向他们出示了陈某的欠账清单及便条各一张,声称陈某欠下她“5年房租及药钱加护理费、借款等共计32500元”。便条背面写有:“陈某:欠唐姐的钱:我好了尽力还给你。”张某甲认可其母曾找陈某帮自己借款3000元,遂于3月2日偿还了陈某3000元,对其余款项他一概不认。 唐某遂将张某及张某甲父子起诉到营山县法院,请求判决二人代陈某偿还债务29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唐某主张的债务真实存在,该笔债务也应在陈某遗产中进行清偿,但唐某未提供陈某的遗产及分割情况的相关证据,因此,唐某要求张某和张某甲偿还陈某生前拖欠的房租费、护理工资、药钱等费用共计29500元,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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