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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出生,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组**号,现居住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5月1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5月23日以故意杀人罪(中止)由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系情侣关系。2021年5月10日,何某某酒后约曹某某见面,遭到曹某某拒绝。何某某来到位于**场**街**号曹某某的家中,曹某某拒绝开门并立即报警。随后何某某用砖块砸坏曹某某住所的卷帘门进入室内。何某某认为曹某某背叛自己,对曹某某进行殴打并手持菜刀朝曹某某头部、背部、腿部乱砍数刀,造成曹某某耳后、背部、腿部等多处锐器伤。期间,何某某将室内天然气气管砍断想与曹某某同归于尽。在曹某某的劝说、求饶下,何某某将砍断的气管打结。民警达到现场后,当场制服何某某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被害人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停止犯罪,系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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