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父亲去世多年,年迈的母亲独自生活在农村,我在成都也没了工作,就想把户口转回去,方便照顾老人,安顿生活。”这是成都市青羊区的何某电话中向承办法官王洪先表达的诉求。
近日,何某以“将其成都市非农业户口转为南部县某乡村的农村户口”为由,一纸诉状将南部县公安局告上了西充县法院。
开庭当日,两位七十多岁的老人相互搀扶、步履蹒跚,提前很早来到西充法院大厅等待,就是原告何某的母亲和舅舅。为何要将好好的成都户籍转为农村户籍?这是王洪先法官看到两位老人的疑问。
何某的母亲却只反复诉说,现在乡下生活,体弱多病,孩子远在成都,生活孤独无依。原来,老人只是怕孩子户籍不在农村,便不履行赡养义务。

庭前调解弄清原因,王法官决定在开庭前再进行释法析理,轻声细语的安慰,告诉二老赡养老人的义务与户籍所在地,没有任何关系。
当即又协调了南部县公安局户政管理人员将长达35页的户籍政策,重新用平实的语言,慢慢说给两位老人听。老人感动于法官、警察的耐心,哽咽着说,“我们也不是不通道理,就是不懂政策,我们撤诉,谢谢王法官、谢谢警察同志。”开庭前,电话征求何某意见后,以原告撤诉结案。 法官说法赡养义务与户籍登记,毫无关系!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配偶也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老人是根据赡养关系而确定的法定义务,不是根据户口的登记决定。法官析理户籍登记“非转农”,四川不可以!根据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进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公发(2013)60号)文件规定,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