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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曝光!南充男子冒充领导、伪造红头文件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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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9 21:4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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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黎明,化名“黎明”,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峰,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一部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黎明犯招摇撞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颜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黎明及其辩护人徐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黎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通过伪造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等方式,分别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厚海项目出让方以及当地政府部门、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政府部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伏岭镇政府部门、安徽省宣城市政府部门、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文化旅游、林权转让、农业旅游、康养医院等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案发后,被告人何黎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何黎明具有如实供述的处罚情节,其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黎明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何黎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黎明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何黎明系初犯,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牟取到利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1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黎明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伪造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红头文件、公章,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厚海项目出让方以及当地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厚海项目出让方就厚海项目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2.2020年4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黎明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伪造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红头文件、公章以及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邀请鲁山县人民政府来杭洽谈兴建鲁山国家度假区项目的函(该函内有伪造的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办公室公章)等文件,与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鲁山县政府就瀼河乡当地文化旅游以及公墓建造等项目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3.2020年4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黎明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伪造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旅函(2020)77号(该函内有伪造的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等文件,通过安徽省合肥市东华(安徽)生态规划院副院长黄某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就林权转让等方面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4.2020年5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黎明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同时伪造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红头文件、公章,与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伏岭镇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当地政府部门就绩溪伏岭镇国际旅游综合体项目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5.2020年6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黎明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等身份,与安徽省宣城市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宣城现代功能农业科创园就农业旅游项目开展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6.2020年6月至9月之间,被告人何黎明冒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室主任、之江实验室理事会理事长办公室主任身份,与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政府部门联系,意图促成投资方与当地政府部门就康养医院建设开展项目合作,从而达到牟取自身利益的目的。
被告人何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截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相关单位出具的文件、名片复印件、公章样式、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证人王某、赵某1、陈某1、周某1、陈某2、潘某、秦某、张某1、章某、童某、徐某、方某、杨某、吴某、黄某、张某2、应某、周某2、赵某2、胡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黎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黎明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黎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月9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
二、随案移送被告人何黎明的VIVO手机、名片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综合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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