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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实施 南充发出省内首个“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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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4:49: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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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刘女士拿到法院的裁定书
  3月2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2日,省内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发出,对申请人进行3个月人身安全保护。

  3月1日,44岁的刘女士在向法院提交了诸多自己遭遇家暴的证据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丈夫蒲某某对自己施暴、恐吓,并要求丈夫搬离住所。法院对刘女士的证据审查后,进行了受理。

  法院承办法官表示,若3个月“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结束,蒲某某仍有家暴行为或存在家暴行为的可能,刘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的有效期限。此外,蒲某某若对法院的裁定存疑,可在生效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


  妻子:经常被辱骂威胁,右脚被刺伤
  在《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正式实施前,44岁的刘女士一直在等待。

  3月1日,她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录音、照片等证据,来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她指控丈夫蒲某某长期对她施暴。刘女士比丈夫大7岁,两人是闪婚,2014年7月份领的结婚证,婚后随刘女士父母一起生活。丈夫曾怀疑她有外遇,有时甚至为一些无厘头的事情,经常争吵。

  “稍微言语不顺就打,晚上从来没有睡一个完整觉。”刘女士回忆称,大约去年下半年开始,丈夫便经常对她施暴和言语威胁。今年2月5日,丈夫还用刀子将她的右脚刺伤,自己曾多次向辖区派出所、社区反映情况,但家暴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变,为此,自己便多了个心眼,将丈夫说过的威胁言语录音作为证据保留。根据刘女士提供的一段电话录音,其丈夫有这样的表述:“要么你死,要么我死”。丈夫:有时候确实很生气,但没有施暴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上刘女士的丈夫蒲某某时,他表示是妻子在说谎。

  “我从来没有对她施暴,发的那些短信也是有时候气到了,那是气话。”蒲某某说,对于妻子控诉他用刀刺伤其右脚一事,其实那天是自己跟孩子提起春节到(自己)父母家团年的事情,随后和妻子发生争执,期间,妻子用脚踢自己,自己便用“指甲刀”刺伤了妻子的右脚。刘女士称,自己当天被刺伤后,到医院治疗缝合了4针。之后,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在刘女士提交给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上写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9日结婚,结婚后,被申请人暴露本来面目,经常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谩骂等严重伤害申请人的行为。2016年2月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并使用刀将申请人捅伤,申请人实在无法忍受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蒲某某表示,自己几天前已从原来的家搬离,目前还不清楚妻子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情。


  法院 发出省内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昨日下午5时许,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刘女士的申请做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蒲某某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据顺庆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也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省内发出的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刘兴胜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当天收到刘女士的申请后,便对其提供的录音、照片等证据进行审查,法院认为刘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最终做出对刘女士实施3个月有效期限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定。


   焦点1 裁定依据是什么?

  顺庆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称:经审查,申请人刘女士与被申请人蒲某某在婚后因家属琐事发生争吵并打人,特别是2016年2月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右脚刺伤。申请人播放的手机录音资料显示被申请人有伤害其家人人身及财产的言行。

  法院认为,刘女士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禁止蒲某某对刘女士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刘女士及其近亲属;责令蒲某某不得进入刘女士的住所。


  焦点2 “保护令”如何实施?
  “‘保护令’相当于是申请人的一张护身符。”刘兴胜说,为让“保护令”有效发挥作用,法院除了将裁定书送给刘女士及蒲某某本人外,还会送达双方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后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若“保护令”3个月有效期结束,蒲某某仍有家暴行为或存在家暴行为的可能,刘女士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令”的有效期限,当然,刘女士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撤销或缩短有效期限。

  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怎么办?刘兴胜解释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焦点3 被申请人不服,咋办?
  对于蒲某某解释称自己并未对妻子施暴的说法,刘兴胜说,蒲在拿到裁定书后,如果不服裁定,可在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不过,复议期间不停止该裁定的执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邱书培介绍,从目前到法院咨询和立案的情况看,涉“家暴”案件或将呈井喷趋势,而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只能依托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延伸阅读
  反家暴法施行两日 多省开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自3月1日起,北京、湖南、江苏、浙江等地陆续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杭州首例“保护令”发出仅一月 女方再遭家暴
  去年10月,杭州拱墅区法院受理了由一对夫妻中女方提出的离婚纠纷。经审理,调解结案,暂时不离,男人写下保证书,同时,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人再度家暴,当时被称为杭州市第一个针对家暴的人身保护令,这也是杭州首例人身保护裁定。

  但是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过一个月,女人又遭到家暴,之后,她再度诉至法院。3月1日拱墅区法院开庭审理,没有当庭判决。法官表示,人身保护裁定就好比生效判决,现在男人又将女人打成轻伤二级,公安立案,目前此故意伤害案已经到法院审理阶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人可能会因此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护令”自作出之日,立即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即无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当庭送达,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而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的,要注意收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暴力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无法出具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注意保存医院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药费票据等证据,避免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无法举证证明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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