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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文兵,绰号“拉登”,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安县。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9日被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2021年7月25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永县看守所。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刑诉〔202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文兵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文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文兵伙同王昌茂(已判刑)或单独冒充老板及部队采购员,以采购货物的名义,通过电话实施四次诈骗,涉案金额149250元,周文兵非法获利670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5日,周文兵、王昌茂分别冒充老板及部队采购员,以采购货物的名义,通过电话骗取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陈某56900元。得手后,周文兵从银行ATM机取现2万元,余款则由其购买黄金再卖掉套现,周文兵分得22000元。 2019年6月21日,周文兵、王昌茂分别冒充军分区采购员及老板,以采购货物的名义,通过电话骗取西藏日喀则市吴某46850元,吴某通过微信转账至罗令小(已判刑)提供的银行卡上。得手后,由罗令小持卡从银行的ATM机上取现20000元,然后去珠宝店刷卡购买26058元的金手镯,后周文兵将金手镯卖了变现20100元。周文兵分得13000元。2019年6月24日,周文兵、王昌茂冒充部队采购员及老板,以采购货物的名义,通过电话骗取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张某13500元。该款汇款至罗令小提供的银行卡上。得手后,罗令小持卡从银行ATM机取现13400元。周文兵分得4000元。2019年7月15日,周文兵冒充军分区采购员及老板,以采购货物的名义,通过电话骗取西藏日喀则市黄某32000元,得手后找到易先仕(已判刑),由易先仕帮周文兵从银行的ATM取款20000元,其手周文兵持卡去珠宝店刷卡购买了2个金戒指(每个价值5000多元)。周文兵分得18000元加2个金戒指。案发后,被告人周文兵于2021年7月20日12时在四川省南部县被抓获归案,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4日临时寄押于四川省蓬安县看守所。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文兵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若被告人周文兵退赔、退赃,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另查明,被害人陈某被骗的56900元、被害人吴某被骗的46850元、被害人张某被骗的13500元已由同案犯全部退赔,被害人黄某被骗的32000元已由同案犯退赔20000元。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周文兵家属向本院缴纳12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黄某,同日向本院缴纳55000元用于退赃。被告人周文兵已经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户籍资料、指定管辖函、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王昌茂、罗令小、易先仕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吴某、张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文兵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兵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文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文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文兵有犯抢劫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文兵家属代为缴纳款项用于退赔被害人被骗财物,且退出全部其余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文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5日至2026年7月19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文兵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12000元;收缴被告人周文兵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