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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蓬安县人民法院以沈某某不在案为由将案件退回本院。经本院和侦查机关多次传讯,沈某某仍拒不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对其决定逮捕,2021年5月10日由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蓬安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为禁猎期,禁止采用网捕等猎捕野生动物。该公告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位于蓬安县**乡**村**组自家包产地附近,采取用粘网网鸟的方式,非法猎捕麻雀、斑鸠等大量鸟类,并将活体拿去场镇售卖,所得赃款用来购买香烟。2020年5月6日,民警在现场查获沈某某用竹竿撑开的一副长20米、高7米的粘网,粘网上挂有5只鸟类死体。经鉴定该5只鸟分别是乌鸫、珠颈斑鸠、白颊噪鹛、小鹀、灰椋鸟,其中珠颈斑鸠、白颊噪鹛、小鹀、灰椋鸟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