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33岁男子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3月2日被蓬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4日,胡某与他人发生斗殴后因患癫痫病被其父亲及政府工作人员送至蓬安县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胡某出院后认为派出所把他身份证信息打上了精神病人的标签,造成其生活工作不便,先后多次电话滋扰派出所要求解除其精神病人的信息标签。
2021年2月4日,胡某先后拨打南充市公安局、蓬安县政府、蓬安县公安局、当地派出所电话反映其精神病人信息标签问题,因其反映问题未获得满意答复遂对当地派出所民警怀恨在心决定报复。同日,胡某从家中乘车至镇上欲报复派出所民警。胡某达到镇后在东街一门面房外罗某肉摊处乘罗某不备,丢下100元现金后抢走罗某卖肉的割刀,然后跑向派出所。胡某手持割刀冲进派出所在其办公楼前碰见派出所值班备勤民警熊某,而后胡某手持割刀追捅民警熊某,胡某在该派出所一楼办案区门外追撵上熊某后多次对熊某身体进行捅刺,并造成熊某受伤。胡某捅刺完民警熊某某后持刀逃离派出所并在该镇街上被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胡某2021年2月4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21年3月8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民警熊某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据相关法律: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胡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提起公诉。